郭廷以:中華民國史事日志(1915年)

郭廷以:中華民國史事日志(1915年)
中華民國四年乙卯
1.1(一一,一六)
(1)授徐世昌爲上卿,趙爾巽、李經羲、梁敦彥、楊士琦、錢能訓、孫寶琦、朱啓鈐、周自齊、張謇、梁士詒、熊希齡等爲中卿,章宗祥、湯化龍、董康、莊蘊寬、梁啓超、楊度、孫毓筠等爲少卿。
(2)科學社之「科學」雜志創刊(任鴻隽等主之)。
(3)吳淞廣州無綫電報開始接受電信。
(4)公布附亂自首特赦令。
(5)福建金門縣設治。
1.2(一一,一七)清皇室裁慎刑司。
1.4(一一,一九)
(1)北京日使館書記官小幡酉吉晤外相加藤高明,商對華要求修正案(加藤仍采原議)。
(2)駐美公使夏偕複報告與美國簽定解紛(仲裁)條約。
1.5(一一,二0)
(1)以忠孝節義爲立國精神,訂施行辦法。
(2)任命胡仁源署北京大學校長。
(3)國民黨人鐘榮光、謝英伯之「民氣周報」在紐約發刊,鼓吹討袁世凱。
1.6(一一,二一)公布權度法。
1.7(一一,二二)外交部照會英日公使,取消前所劃定山東特別行軍區域。
1.8(一一,二三)日本外務大臣加藤高明電令日置益盡速照二十一條原案向袁世凱進行交涉。
1.9(一一,二四)
(1)日使照覆外部認中國取消山東特別行軍區域爲未當,日軍不受影響與約束。
(2)前重慶都督四川民政長張培爵在天津被捕(培爵組織志城團及討袁同盟,3.5被殺)。
(3)任命楊度爲國史館副館長(王闓運離京不返)。
(4)參政院參政地理學家楊守敬卒于北京,年七十七歲(1839至1915)。
1.10(一一,二五)
(1)俄使庫朋斯基密告梁士詒,德擬聯日,中國應預防日本自由行動。
(2)蒙古與俄國訂立銀行條約。
(3)南潯鐵路竣工(2.3通車)。
(4)禁縣知事入政黨。
(5)川邊兵變,占鄉城。
1.11(一一,二六)日外相加藤高明對日置益發出最後訓令。
1.13(一一,二八)
(1)模範團第一期團員在關岳廟宣誓,總統府侍從武官長蔭昌代表袁世凱監誓。
(2)任命黎天才爲湖北襄鄖鎮守使。
(3)奉天新民人民反對清丈,暴動。
1.16(一二,二)
(1)外交部覆日使,中國有單獨取消山東特別行軍區域之權。
(2)北京日使館書記官小幡酉吉離東京返任所(1.23到北京)。
(3)特任蔡鍔督辦經界局事務。
1.18(一二,四)
(1)日本公使日置益向袁世凱提出二十一條要求(共五號),幷請保守秘密。
(2)袁世凱召國務卿徐世昌、外交總長孫寶琦、次長曹汝霖、陸軍總長段祺瑞、稅務督辦梁士詒等商日本要求(1.19至21複連續會議)。
1.19(一二,五)
(1)袁世凱告日人阪西利八郎,斥日本對華要求。
(2)曹汝霖告日置益,日本要求難以承受,日置表示期其必成。
1.20(一二,六)
(1)日使日置益正式向外交部致送二十一條要求。
(2)外交部電駐日公使陸宗輿,告以日本要求內容,及政府爲難情形。
(3)梁啓超主持之「大中華」雜志在上海創刊(1916.9.20停刊)。
1.21(一二,七)陸宗輿電外交部,日本所提條件蓄意已久,决非口舌所能解决,惟有推誠相商,又稱日本宣傳中德聯盟,德助華練兵。
1.22(一二,八)
(1)美使芮恩施得知二十一條大概。
(2)日駐英大使井上以二十一條(一至四號)通知英外部。
(3)陸宗輿電外交部已向英俄聲辯中國幷無聯德之事。
(4)日本時事新報論「日華兩國之親善」,謂不許以日本土地爲革命黨之策源地(1.29順天時報譯載)。
(5)北京報紙刊出日本要求消息。
1.23(一二,九)
(1)陸宗輿電外交部,對日交涉至不得已時,始請第三國說話。
(2)外交部電陸宗輿,中德幷無交好之事,聯盟之說,更屬謠傳。
(3)日本使館參事小幡酉吉自東京返抵北京。
1.24(一二,一0)
(1)美使芮恩施電國務院,日本對華要求危及中國獨立及西方國家之機會均等。
(2)英法俄三使訪日置益,探詢對華要求內容。
(3)陸宗輿電請袁世凱嚴誡左右少與德使館往來。
1.25(一二,一一)
(1)美國務院商討中日問題,認爲日本行動違反門戶開放主義。
(2)陸宗輿電袁世凱,不可决裂,宜通情英美。
(3)日外相加藤高明電令日置益警告中國政府不可泄露條件內容。
(4)外交部電告駐外使館,否認中德聯盟。
(5)新任德國駐華公使辛慈呈遞國書。
(6)曹汝霖赴日使館,商中日會議事。
1.26(一二,一二)日外相加藤高明電令日置益迅速解决中日交涉,幷要求中國政府對全部條款作原則上之諾否表示。
1.27(一二,一三)
(1)調孫寶琦爲審計院長,以陸征祥爲外交總長(孫原擬請假二星期)。
(2)美使芮恩施向國務卿白萊安建議,要求中國將二十一條通知美國,美應與英取得諒解。
(3)日本對英美否認向中國提出二十一條要求。
(4)美國總統威爾遜函國務院,注意日本目前在華地位及意向。
(5)駐俄公使劉鏡人電外交部,德使表示將與日本聯盟。
(6)善後借款停止四省(直、魯、豫、蘇)保息。
(7)陝西宜君開辦石油。
1.28(一二,一四)新任外交總長陸征祥到部。
1.29(一二,一五)
(1)陸征祥拜會外交團。
(2)各省將軍馮國璋等聯電反對日本要求。
(3)國立南京高等師範學校籌備處成立。
1.30(一二,一六)追贈趙秉鈞爲上卿,宋教仁、沉秉爲中卿。
1.31(一二,一七)日置益爲報紙刊載日本對華要求消息,向曹汝霖警告(1.27已有警告)。
2.1(一二,一八)
(1)中華革命党通告黨員,預防袁世凱之離間手段,及不宣誓入黨之舊黨員對孫中山之詆評。
(2)袁世凱于總統府設翊衛處。
(3)山東嶧縣中興煤礦發火,死四百九十九人。
2.2(一二,一九)
(1)外交總長陸征祥、次長曹汝霖與日使日置益、參贊小幡酉吉開始會議二十一條問題。
(2)政事堂通告嚴禁外交人員及各部院錄事泄露中日交涉消息。
2.3(一二,二0)
(1)日外相加藤告陸宗輿,第一至第四號各條,謂系最低限度要求,盼袁世凱與日本相結,幷爲自身考慮,以安定國內秩序。
(2)日外務省否認有侵害中國領土完整及外國在華權利之要求(2.6大隈複面告美大使Guthrie)。
(3)梁啓超論中日交涉,謂日人若爲解决懸案,政府應開誠布公談判,不妨稍屈己見,若屬新要求,則無談判餘地(本日京報刊出)。
2.4(一二,二一)
(1)日本以二十一條(一至四號)通知法俄。
(2)參政院第二届開院會。
2.5(一二,二二)
(1)中日二次會議,日使責問消息外泄。陸征祥允商第一、第二兩號。
(2)外交部派員赴廣東勘澳門界。
2.8(一二,二五)
(1)日本以二十一條(一至四號)通知美國務院。
(2)美總統函芮恩施,對中日談判暫不干涉。
(3)日置益訪陸征祥聲稱日本决貫徹其要求條款,盼以誠意進行談判。
(4)任命孟憲彝爲吉林巡按使。
2.9(一二,二六)
(1)曹汝霖告日置益,除第一、第二號外,幷允商第三、第四號(2.10又訪日置,請早日開議)。
(2)日外相加藤答英國泰晤士報記者,除第一至第四號外,尚有其他項目。
2.10(一二,二七)英以日本未將二十一條第五號見告,表示遺憾。
2.11(一二,二八)
(1)曹汝霖告小幡酉吉,拒絕商談第五號。
(2)日使日置益以二十一條之第一號及第二、三、四號之一部分通知美使芮恩施。
(3)北京英記者端訥將二十一條原件發出。
(4)東京中國留學生大會反對二十一條要求。
(5)駐荷公使唐在複簽字于萬國禁烟會議决辦法。
2.12(一二,二九)
(1)曹汝霖赴日使館,面交第一次修正案。
(2)陸宗輿晤加藤,加藤堅持商談第五號條款。
(3)袁世凱任命梁啓超爲政治顧問(3.31複派令考察沿江各省司法教育事宜,均未受命)。
2.16(一,三)
(1)日置連訪陸征祥,迫令對第五號作議或不議之答覆(昨日已晤談一次)。
(2)日本內閣通過對華要求新案。
2.17(一,四)
(1)日置電日本外務省,主先退還中國之修正案,示以最後决心,迫令中國對第五號先允作大體的商議。
(2)中國露出二十一條要求全文。
(3)山西垣曲兵變。
2.18(一,五)加藤電日置主先循外交常規談判,暫勿采斷然處置。
2.19(一,六)中國駐美公使以二十一條全文通知美國務院。
2.20(一,七)任命陳宧會辦四川軍務(馮玉祥、伍祥楨、李炳之三旅隨行),唐在複暫代參謀次長。
2.21(一,八)
(1)曹汝霖訪日置商重開會議。
(2)新華儲蓄銀行開幕(梁士詒等發起)。
2.22(一,九)
(1)日本以二十一條之第五號七款通知美國,謂僅爲請求或希望,幷非要索(2.20美曾對日詢問)。
(2)英對日表示,希望尊重英國在華既得權利,及中國獨立。
(3)中日第三次會議,就中國第一、二、三號修正案,爭辯德國在山東權益處理問題。
(4)甘肅平凉兵變。
2.25(一,一二)
(1)中日第四次會議爭辯烟濰鐵路與山東開埠問題,及南滿東蒙問題。
(2)黃興、陳炯明、柏文蔚、鈕永建、李烈鈞通電否認假借外力,圖謀革命,聲稱當謹守繩墨,不危及邦家(後熊克武、林虎、李根源等亦有相同表示)。
2.26(一,一三)日人在山東金嶺鎮敷設輕便鐵道。
2.28(一,一五)中日第五次會議(續議山東開埠,烟濰鐵路及南滿東蒙等問題)。
3.2(一,一七)山東濰縣駐軍(第五師)捕殺党人周永廣、周天槎。
3.3(一,一八)中日六次會議,爭辯南滿及安奉鐵路問題。
3.4(一,一九)任命吳佩孚爲陸軍第三師第六旅旅長。
3.5(一,二0)特任周自齊署農商總長,周學熙署財政總長(4.6原因農商總長張謇出京)。
3.6(一,二一)
(1)中日第七次會議,續議南滿安奉鐵路問題,仍無結果,日方不滿交涉進行遲緩(日置電加藤主采斷然手段)。
(2)湖北沔陽党人羅石相起事。
3.7(一,二二)日置向外交部嚴重警告。
3.8(一,二三)
(1)曹汝霖訪日使館,對安奉鐵路及雜居問題,均有重大讓步。日置雲如數日之內中日會議無滿意結果,將生不測。
(2)英外務大臣對日表示關懷中日間之緊張情勢,同情擴展日本在滿洲地位。
3.9(一,二四)中日第八次會議,中國對安奉南滿鐵路滿蒙雜居等問題有重大讓步。
3.10(一,二五)
(1)日本閣議决定向中國出兵(次日頒布南滿駐軍出發令)。
(2)駐美公使夏偕複奉外交部命,晤古德諾,詢以對日問題意見。
(3)中華革命党通告黨員,對日交涉事舍去袁世凱之外無他法。
(4)川邊叛軍陷爐城,虜英國副領事及法教士(3.13爲邊軍司令劉成勛克復)。
3.12(一,二七)
(1)公布國民會議組織法。
(2)湖南干城礦工罷工,要求增加工資,發生衝突。
3.13(一,二八)
(1)日本增兵山東、滿洲、天津約三萬人(外交部抗議)。
(2)美國務卿白萊安致日本駐美大使珍田備忘錄,申述美國在遠東政策,美國條約權利必須尊重,但承認日本對山東滿蒙之特殊關係(不反對二十一條中之一、二兩號)。
(3)中日第十次會議。
(4)張家口至大同鐵路告成。
3.16(二,一)
(1)中日第十一次會議。
(2)外蒙軍進擾開魯。
3.17(二,二)
(1)日公使日置益墜馬受傷(第十二次會議延期)。
(2)中日訂接電報水綫合同。
(3)舉行祀孔典禮。
(4)任命王汝勤爲陸軍第八師第十五旅旅長。
(5)準將駐吉林之陸軍第二十三師改編爲兩混成旅(7.1實行,以裴其勛、高鳳城分任第一、第二旅旅長)。
3.18(二,三)
(1)上海張園開反日大會,到者三、四萬人,議决排斥日貨,儲金救國。
(2)日兵六千到東北(一千三百入奉天省城),一千二百人到山東。
(3)約法會議閉會。
3.19(二,四)
(1)袁世凱召開對日會議,段祺瑞主强硬。
(2)命將前西藏辦事長官鐘穎處死(因釀成藏亂,仇殺參贊羅長琦)。
(3)統率辦事處電令浙江都督朱瑞、巡按使屈映光偵防党人夏次岩等在杭州之活動。
3.20(二,五)中日第十二次會議。
3.22(二,七)外交部向日使質問日本增兵原因。
3.23(二,八)
(1)陸征祥、曹汝霖親赴日使館,開第十三次會議,第二號要求大體解决。
(2)外交部及統率處電各省報告中日交涉情形。
(3)美使芮恩施晤袁世凱,詢問中日交涉,袁盼美相助。
3.24(二,九)任命金邦平爲農商次長。
3.25(二,一0)
(1)令禁排斥日貨。
(2)濟南日軍增至二千五百人,坊子一千人。
3.26(二,一一)礦業銀行開幕(梁士詒、袁乃寬等發起)。
3.27(二,一二)英擬斡旋中日交涉(日拒)。
3.29(二,一四)
(1)美對日表示,不反對其關于福建之要求。
(2)上海舉行第二次對日國民大會。
3.30(二,一五)申令誥誡官吏,戒偷惰、瞻徇、奢靡、嬉游。
3.31(二,一六)赦自首党人張堯卿等(張向駐日使館自首)。
4.1(二,一七)公布內國公債條例,債額二千四百萬元。
4.5(二,二一)申令防緝中華革命黨人起事。
4.6(二,二二)中日會議福建港灣問題。
4.9(二,二五)
(1)中國銀行代收救國儲金(上海一處達五十萬元)。
(2)准瞿鴻禨、嚴修、柯劭忞辭參政職。
4.10(二,二六)
(1)中日第二十一次會議,中國拒絕第五號。
(2)外交部規定華僑區域。
4.12(二,二八)
(1)駐美公使夏偕復函外交部,請英美勸說日本,使知斂戢。
(2)長沙增設美國領事。
(3)任命李士偉爲中國銀行總裁。
4.14(三,一)
(1)威爾遜函白萊安,謂日本對華要求違反中國行政獨立自主及門戶開放。
(2)公布地方自治實行規則。
4.17(三,四)中日第二十四次會議,中國不允將東蒙與南滿幷論,會議停頓。
4.18(三,五)
(1)美使照會,决不拋弃在華利益。
(2)公布電信條例。
4.20(三,七)日本閣議,密定對華交涉讓步條件。
4.21(三,八)新華儲蓄銀行開幕(梁士詒等發起,一作2.21)。
4.23(三,一0)全國教育聯合會開幕(5.12閉會)。
4.26(三,一三)
(1)中日交涉續開,日本提出修正案二十四條。
(2)美教士班煦福訪美國務卿,請對日抗議。
4.27(三,一四)特任周自齊、周學熙爲農商、財政總長,准農商總長張謇辭職。
4.28(三,一五)
(1)申令整頓司法。
(2)查禁江蘇、江西、廣東三省私土入運。
(3)財政部特設全國烟酒公賣局。
(4)山東濟寧商民反抗迫購印花,罷市。
4.30(三,一七)任命劉銳恒署川邊鎮守使。
5.1(三,一八)
(1)外部答覆日本二十四條修正案。
(2)本日起,總統府連日會議。
(3)揚州商民罷市,反對落地稅。
(4)任命陳宧署四川巡按使。
(5)任命黎天才爲陸軍第十一師長(由猶龍、張聯升爲旅長)。
5.2(三,一九)
(1)財政部公布中國銀行貨幣交易所暫行條例。
(2)參謀陸海軍各部及各軍事機關職員在關岳廟舉行宣誓典禮(海軍次長李和因奉基督教未參加,5.15免職)。
5.4(三,二一)
(1)日本內閣會議决定對華髮最後通牒(上午)。
(2)駐日公使陸宗輿以中日最近交涉情况告英使。
(3)總統府召開緊急外交會議。
(4)英駐日大使警告日外相加藤,勿因對華之第五號要求而招致中日交涉破裂。
(5)日本元老大臣會議决定對華髮最後通牒(下午)。
(6)日本內閣會議决定于最後通牒中删除第五號要求(夜)。
5.5(三,二二)
(1)日發布南滿洲戒嚴令。
(2)通令各省禁止排日。
5.6(三,二三)
(1)日本御前會議决對中國發最後通牒。
(2)袁世凱召開會議,决再對日讓步(即由曹汝霖通知日方)。
(3)美政府分電中日兩國,勸彼此審慎寬容。
(4)英駐日大使照會日外部,對華交涉如訴諸强硬手段,應先諮詢英國意見。
(5)美向英法俄提議,共同干涉中日交涉(三國不同意)。
5.7(三,二四)
(1)下午三時日使日置益向外交部提出最後通牒,限5.9下午六時前答覆。
(2)東京美使向日外務省質問中日交涉(5.14又質問)。
(3)中原公司與英福公司訂立合辦合同(中原公司成立于1914)。
5.8(三,二五)
(1)英使朱爾典勸中國接受日本要求。
(2)袁世凱召集黎元洪、徐世昌及各部總長會議,决接受日本要求。
5.9(三,二六)夜十一時外交部照會日置益,承認日本之最後通牒。
5.11(三,二八)
(1)美政府致牒中日兩國,不得成立有礙美國及其人民在華之條約權利,及中國領土完整,門戶開放之協定(5.13送達外部)。
(2)申令嚴禁鴉片。
5.13(三,三0)
(1)申令嗣後所有沿海港口灣岸島嶼,無論何國,概不允租借或讓與。
(2)外交部向各國宣布中日交涉始末,中國之接受日本要求,乃出于無奈。
(3)漢口商民因排斥日貨罷市,與日人衝突,日人五名受傷。
5.14(四,一)
(1)袁世凱密諭全國官吏奮發圖强。
(2)河南洛寧民變。
5.15(四,二)
(1)日使日置益向外交部抗議漢口事件。
(2)任命曹嘉祥爲海軍次長。
(3)中日菲第二次遠東運動會在上海舉行。
5.16(四,三)鎮江發生排日事件。
5.17(四,四)蕪湖商民反對稅率,罷市。
5.18(四,五)
(1)漢陽發生排日風潮,漢口日本三菱支店被焚掠。
(2)農商部呈請開國貨展覽會。
5.20(四,七)奉天增設瞻榆縣。
5.21(四,八)
(1)都肅政史莊蘊寬等上救亡條陳。
(2)調任陳樹藩署陝南鎮守使。
5.23(四,一0)
(1)制定國樂樂章。
(2)湖南新化匪亂,占領縣城(旋平)。
5.24(四,一一)中華革命党致書洪門會,勸仍以全體加入同盟,將原來團體重新改組,服從完全主義。
5.25(四,一二)
(1)中日新約(二十一條)簽字,幷互換照會(條約二件,換文十三件)。
(2)任命陶思澄署湖南巡按使(准劉心源辭職)。
(3)公布國民會議組織法選舉施行細則,幷定9.30爲國民會議及立法院議員初選資格調查完畢日期。
5.26(四,一三)
(1)以中日交涉已經簽約,申令禁亂徒藉故暴動,散布傳單,煽惑生事,應以甲午庚子覆轍爲鑒。
(2)濮陽黃河决口。
5.27(四,一四)革命党人趙得山據奉天桓仁(旋失敗)。
5.29(四,一六)參政院呈請制定懲辦國賊專條。
5.30(四,一七)公布全國烟酒公賣暫行章程。
5.31(四,一八)
(1)特任王士珍署陸軍總長(段祺瑞與袁世凱有意見,請辭,袁給病假兩月)。
(2)袁世凱頒賜楊度「曠代逸才」匾額。
6.1(四,一九)
(1)中荷公斷專約簽字。
(2)開浦口爲商埠。
(3)河南福中總公司成立。
6.2(四,二0)
(1)袁世凱批准中日條約與換文。
(2)陳輝德(光甫)、唐壽民等創辦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在上海成立。
6.4(四,二二)稅務處厘定海關常關名稱。
6.5(四,二三)交通部與四川川漢鐵路公司代表續訂收歸國有,關于款項之辦法。
6.6(四,二四)稅務處于四川萬縣設立分關。
6.7(四,二五)
(1)中俄蒙條約簽字于恰克圖(中國代表畢桂芳、陳籙),外蒙承認中國宗主權,中俄承認外蒙自治(前後會議四十八次,凡九閱月)。
(2)日本在濟南設演武堂。
6.8(四,二六)
(1)中日新約互換。
(2)開封徐州間鐵路通車。
(3)唐蟒、季雨霖等悔罪自首,准予特赦。
(4)湖北大冶礦工罷工。
6.9(四,二七)
(1)中日新約正式發表。
(2)庫倫活佛宣告取消獨立。
(3)處革命党人王金髮死刑(金髮在浙被捕,去冬密陳願克期拿獲韓恢、詹大悲、夏之麒等,獲赦命)。
6.10(四,二八)
(1)唐紹儀、伍廷芳發起中華共濟會于上海。
(2)上海美商發起僑居中國商會。
6.12(四,三0)
(1)派徐紹楨、榮勛爲册封庫倫活佛專使(未能前往)。
(2)策令外蒙王公等爵職及喇嘛名號仍舊。
(3)南京英婦爲軍士毆傷。
6.14(五,二)
(1)設全國生計委員會。
(2)申令廣西省仍以桂林爲省會,惟將軍仍駐南寧。
(3)太原火藥廠爆炸。
6.16(五,四)
(1)特任陳籙爲都護使,充駐扎庫倫辦事大員。
(2)改建北京正陽門。
6.17(五,五)東京朝日新聞刊布袁世凱否認帝制之談話。
6.18(五,六)都肅政史莊蘊寬劾津浦鐵路局長趙慶華舞弊營私,命撤差審理,幷傳提有關人證。
6.19(五,七)瀋陽日商店炸彈爆發,日警拘學生三人。
6.20(五,八)
(1)以交通次長葉恭綽與津浦鐵路舞弊案有關,命暫行停職候傳(尋又涉及京漢、京綏、滬寧、正太各路。是爲交通大參案,據雲系帝制派擬借此以迫梁士詒籌款。同時亦爲皖粵二系之爭,皖爲楊士琦、周學熙、龔心湛,粵爲梁、葉。此外又有所謂三次長案,除交通之葉恭綽外,爲財政次長張弧,陸軍次長徐樹錚)。
(2)財政次長兼外務署長張弧藉公舞弊,被劾免職,以龔心湛代之。
(3)改訂法院編制(分地方審判庭廳,高等審判廳,大理院)。
6.22(五,一0)
(1)召胡景伊來京,特任陳宧兼理四川軍務。
(2)任命陳毅爲庫倫都護副使,兼烏裏雅蘇台佐理員。
(3)江蘇將軍馮國璋到北京,梁啓超同行。
6.(下旬)蔡元培、李煜瀛及法人歐樂等創立華法教育會于巴黎。
6.23(五,一一)贛皖浙湘鄂水灾。
6.26(五,一四)
(1)陸軍次長徐樹錚因被肅政廳彈劾免職(由田中玉繼)。
(2)北京散發「敬告同胞毋忘國耻」傳單。
(3)奉天日本警察逮捕華人三名(6.18有人向日商藥房投彈)。
6.28(五,一六)外交部向英使提出內外藏劃界及開埠等讓步條件(因英使不肯變更西姆拉原約,交涉複停頓)。
6.29(五,一七)令各省禁抵制日貨。
6.30(五,一八)上海租界土膏店抽籤,限期閉歇。
7.1(五,一九)令參政院推舉憲法起草委員。
7.2(五,二0)以河南陳留、襄城破獲仁義會,命各省注意偵探。
7.3(五,二一)
(1)調任張鳴岐爲廣東巡按使,李國筠爲廣西巡按使(李國筠辭未就)。
(2)參政院推李家駒、汪榮寶、梁啓超、楊度、施愚、達壽、嚴複、馬良、王世澄、曾彝進十人爲憲法起草委員。
7.5(五,二三)
(1)馮國璋向北京報界宣布袁世凱否認帝制之談話。
(2)日人在奉天省城內設立警察派出所,奉天巡按使向日領事館交涉。
7.8(五,二六)
(1)順天時報刊出日首相大隈重信之「中國國民性研究之必要」(略謂中國驟遇外患,略爲覺醒,困難既去,即複倒行)。
(2)日公使抗議懲辦國賊條例。
(3)令各省改良監獄。
7.10(五,二八)召各省將軍(張錫鑾、段芝貴、倪嗣沖、靳雲鵬、李純、閻錫山等)會議。
7.11(五,二九)任命顧維鈞爲駐墨西哥公使。
7.13(六,二)
(1)任命王祖同爲廣西巡按使。
(2)廣州大火,焚鋪戶二千餘家。
7.14(六,三)
(1)濟南九江日本領事館成立。
(2)賑廣東水灾。
7.16(六,五)順天時報稱楊度仍存皇帝思想。
7.17(六,六)革命党人鐘明光炸傷廣東將軍龍濟光(明光被淩遲處死)。
7.20(六,九)海軍部召開會議,商擴張海軍問題。
7.21(六,一0)以京兆爲特別區域。
7.25(六,一四)第二十七師師長張作霖奉召到京。
7.27(六,一六)
(1)湖北將軍段芝貴北上入京。
(2)廣東花縣匪亂。
7.28(六,一七)江浙風雨爲灾(上海死一二百人)。
7.29(六,一八)
(1)改編陸軍第九師爲兩混成旅(旅長爲成慎、柴得貴,駐河南)。
(2)革命党人趙得山再攻奉天桓仁,失敗被擒。
7.30(六,一九)河南蝗灾。
7.31(六,二0)
(1)調任韓國鈞爲湖南巡按使(未赴,8.9以嚴家熾暫兼護),任命李兆珍爲安徽巡按使(韓不容于安徽將軍倪嗣沖)。
(2)憲法起草委員會成立。
8.1(六,二一)誡勉各官吏勿忘五月七日之事。
8.2(六,二二)黑龍江克山設治局改縣。
8.3(六,二三)
(1)段祺瑞通電闢謠,斥某國報紙挑撥離間(日本報紙謂段與袁世凱將决裂)。
(2)憲法顧問古德諾應袁世凱之請所撰「共和與君主論」發表(古氏于七月中旬自美返抵北京)。
(3)廣西安定、白山、古零、興隆、定羅、舊城、都陽、歸德、果化九土司改爲都安、隆山、果德三縣。
8.5(六,二五)
(1)濮陽黃河又决口。
(2)于式枚病卒于上海(一說卒于昆山)。
8.6(六,二六)中日青島海關交涉解决。
8.7(六,二七)吉林添設延琿、寧河二鎮守使。
8.9(六,二九)
(1)任命望雲亭爲湖南零陵鎮守使。
(2)賑江蘇風灾及山東水灾。
8.10(六,三0)徵兵研究會成立于北京。
8.12(七,二)
(1)楊度訪嚴複,商組「籌安會」。
(2)京張鐵路舞弊案結,局長關冕鈞撤差。
(3)賑奉天河南水灾。
8.13(七,三)全國師範校長會議,在北京開幕。
8.14(七,四)楊度、孫毓筠、嚴複、劉師培、李燮和、胡瑛發起「籌安會」,宣言共和國之危險,特組會研究國勢前途及共和之利害,以籌一國之治安(時總檢察廳長羅文幹欲按法逮問,後悉其爲袁氏主使,遂辭職)。
8.15(七,五)
(1)賀振雄上書肅政廳,請代呈總統誅奸救國(連日上書者以千百計)。
(2)蔡鍔訪梁啓超于天津,商反對帝制。
(3)財政部籌辦民國實業銀行。
(4)令各省籌設水利各機關。
8.17(七,七)
(1)袁世凱表示對籌安會不加干涉。
(2)古德諾對記者否認曾謂中國必需君主,籌安會宣言引征有誤。
8.18(七,八)中日交還青島海關協定成立。
8.19(七,九)
(1)袁世凱告徐世昌如有人强采行不正之途,將避往异域,决不背誓言。
(2)任命王揖唐爲吉林巡按使(孟憲彝免)。
8.22(七,一二)
(1)特任張錫鑾督理湖北軍務,段芝貴督理奉天軍務,兼節制吉林黑龍江軍務,張錫鑾未到任前,由第二師長王占元署理(張在奉天不容于張作霖,段在湖北見逼于王占元,張雖調鄂,仍未克到任)。
(2)賑浙江水風灾。
8.23(七,一三)
(1)「籌安會」刊布啓事,宣告成立,楊度爲理事長,幷通電各省徵求會員,派遣代表來京。
(2)有賀長雄自日本回抵北京。
(3)賑黑龍江水灾。
8.24(七,一四)青島日軍開始撤退。
8.25(七,一五)
(1)中日實施新訂滿蒙條約。
(2)特任陳宧爲成武將軍,督理四川軍務(胡景伊任參政院參政)。
(3)湖南將軍湯薌銘電請袁世凱速定一尊。
(4)蔡鍔領導軍人請願帝制。
(5)谷鐘秀、徐傅霖、楊永泰、歐陽振聲發表維持共和國體宣言。
(6)廣東新會大械鬥。
(7)敷設內蒙電綫。
8.26(七,一六)
(1)楊度「君憲救國論」發表。
(2)任命張懷芝爲察哈爾都統(何宗蓮調京)。
(3)任命范國璋署陸軍第二十師師長(代吳光新)。
8.27(七,一七)憲法起草委員會定憲法起草程序。
8.28(七,一八)
(1)籌安會聲明,古德諾對于君主或共和問題,除呈送總統之節略外無他意見。
(2)段祺瑞正式免職,王士珍實授陸軍總長(段仍留管理將軍府及統率辦事處辦事員職務)。
(3)公布國民會議議員初選施行令及立法院議員初選施行細則。
(4)財政部定銀行公會章程。
8.30(七,二0)
(1)段芝貴等密電各省長官,以公民名義向參政院上請願改革國體書。
(2)外交部電駐外使館,謂政府對籌安會幷無成見,不加干涉。
(3)財政部籌設黑龍江采金局。
8.31(七,二一)裁安徽大通蕪湖鎮守使缺(鮑貴卿調京)。
9.1(七,二二)
(1)參政院代行立法院開會,沉雲沛、周家彥、馬安良、蔡鍔等請願改變國體。
(2)日本要求廢中日間島條約,拒之。
(3)天津法領事令老西開居民繳納捐款于工部局,居民不服。
(4)中國實業銀行成立。
(5)張綏鐵路大同至豐鎮段通車。
(6)任命王汝賢爲陸軍軍官學校校長(曲同豐調京)。
9.2(七,二三)
(1)陸海軍部議决擴充兵工廠船廠。
(2)財政部呈准中國銀行添招商股。
9.3(七,二四)
(1)梁啓超發表「异哉所謂國體問題者」,反對帝制。
(2)中英進行西藏會議。
9.4(七,二五)
(1)某閣員(周自齊?)告美代辦馬慕瑞,袁世凱恐列强不承認,尤慮日本勒索,對帝制已不甚積極。
(2)農商部組織內蒙調查隊。
(3)湖北蝗灾。
9.5(七,二六)賑廣西水灾。
9.6(七,二七)
(1)袁世凱派左丞楊士琦在代行立法院宣稱,改變國體聽之國民。該院推聯芳、梁士詒、陳國祥、汪有齡等審查九月一日之請願。
(2)日首相大隈重信告中國公使陸宗輿,盼中國勿因變更國體致亂。另電駐華使領,中國帝制問題或將影響中日關係,暫勿表明態度。
(3)外部抗議俄在山東、滿洲招募華工。
9.7(七,二八)
(1)北京天民報以反對帝制,被封。
(2)五國銀行團撥還善後借款餘款。
9.9(八,一)肅政廳呈請取消籌安會,袁世凱命內務部確切考查,明定範圍,示以限制。
9.10(八,二)
(1)國立南京高等師範學校成立(校長爲江謙,教務主任爲郭秉文,民國七年三月江辭,郭繼)。
(2)俄人在蒙古開礦,外交部提出抗議。
9.11(八,三)
(1)雲南唐繼堯召集軍官會議,準備反對帝制。
(2)帝制派之亞細亞報上海分社被炸,死傷十餘人。
(3)外交部組織外交討論會。
(4)哈爾濱中俄軍隊,因剿胡匪衝突。
9.13(八,五)
(1)政事堂知照內務部,籌安會只限于國體討論,不得涉及其他。
(2)仲秋祀孔(徐世昌主祀)。
9.14(八,六)甘肅環縣匪徒戕官據城。
9.15(八,七)陳獨秀主辦之「青年雜志」在上海創刊(新思潮運動開始,1916.9.1改名「新青年」,初爲月刊,1923.6.15起,改爲季刊,1925.4.22改爲不定期,出版地址移廣州)。
9.17(八,九)奉天長白縣中日商民十余人爲匪所擄。
9.18(八,一0)
(1)中華革命党通告海內外同胞,「能速革命而後有國」。
(2)天津成立維持國權國土會,反對法國領事越界收捐。
(3)任命段芝貴兼署奉天巡按使。
(4)貴州懷仁縣分置鰼水縣。
9.19(八,一一)
(1)梁士詒等組織「變更國體全國請願聯合會」,沉雲沛爲會長,那彥圖、張鎮芳爲副會長(據雲梁名系他人代署,其他文件亦如之)。
(2)以天津法領事越界收捐,外交次長曹汝霖前往調查。
9.20(八,一二)
(1)參政院代行立法院建議于年內召集國民會議,或另籌徵求民意善法,以解决國體問題。
(2)袁世凱令憲法起草委員會照原定順序進行。
(3)陸海軍部組織國防會議,以王士珍爲會長,蔡鍔爲副會長。
(4)胡適自康奈爾大學轉入哥倫比亞大學研究院。
9.23(八,一五)
(1)日本首相大隈重信密告陸宗輿,如袁世凱誠意聯日,當努力援助。
(2)前清大學士陸潤庠卒于北京(一作8.18)。
9.24(八,一六)沉雲沛等之請願團向參政院總請願,反對召集國民會議解决國體。
9.25(八,一七)袁世凱諮複參政院,主提前召集國民會議解决國體。
9.26(八,一八)
(1)孫毓筠電各省長官,就在省、縣紳民中每縣擇定一人,召集臨時國民大會。
(2)駐日公使陸宗輿電曹汝霖,商派大員與日本密洽帝制事。
(3)中俄再議阿爾泰撤兵事(1914.2曾談判一次)。
(4)特任沈金鑒爲湖南巡按使(韓國鈞免)。
(5)任命王達爲京兆尹。
9.27(八,一九)
(1)大隈重信命駐華領事探查帝制運動是否將引起暴亂。
(2)福建增設東山縣治。
9.28(八,二0)
(1)參政院議决以「國民代表大會」解决國體。指定梁士詒、汪有齡、陳國祥、蔡鍔、王劭廉、施愚等起草辦法。
(2)日本要求在赤峰、鄭家屯等處增設領事。
(3)派駐美公使夏偕複參與舊金山萬國和平會議。
9.29(八,二一)
(1)朱啓鈐、梁士詒、周自齊、張鎮芳等十人密電各省長官設法操縱利用國民代表。
(2)任命王廣圻爲駐義大利公使。
(3)大隈重信命駐英大使井上勝之助探詢英國對袁世凱帝制之意見。
9.30(八,二二)
(1)公布文官高等考試令、外交官領事官考試令、司法官考試令、及外交官領事官考試、甄錄規則。
(2)任命王廣圻爲駐義大利公使(高而謙辭)。
(3)孫中山派胡漢民、楊庶堪赴菲律賓,鄧鏗、許崇智赴南洋各埠,籌討袁軍餉(一作9.23)。
10.1(八,二三)
(1)參政院討論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2)國貨展覽會在北京開會。
10.2(八,二四)英使朱爾典晤袁世凱,聲稱英國贊成中國帝制。
10.3(八,二五)
(1)統率辦事處密電各省當局,詢治安及國體問題意見(10.4—5各省電覆,均稱治安無問題,主君主立憲)。
(2)裁撤青海辦事長官缺,改設甘邊寧海鎮守使,以馬麒任之。
(3)通飭直魯豫湘鄂五省籌設移墾處。
10.4(八,二六)
(1)袁世凱面告美使芮恩施,國體一由國民投票决定,幷願聘用外國專門人才協助各部行政事宜。
(2)授第二師師長王占元爲莊威將軍,第三師師長曹錕爲虎威將軍,第四師師長楊善德爲克威將軍,上海鎮守使鄭汝成爲彰威將軍。
10.5(八,二七)
(1)任命張一¡爲教育總長(湯化龍免),王式通爲政事堂機要局局長。
(2)通惠實業公司成立(周學熙、孫多森、施肇曾等所組織)。
(3)張振勛與美商合設之中華懋業銀行成立。
10.6(八,二八)
(1)參政院議定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2)陸榮廷電告袁世凱,其子裕勛病故梧州。
(3)京兆徵兵局開始徵募。
10.7(八,二九)
(1)朱啓鈐、梁士詒、周自齊等十人密電各省長官,國民代表大會應明白推戴袁世凱爲帝,幷委托參政院爲總代表。
(2)雲南軍官二次會議,决以武力反對帝制。
10.8(八,三0)
(1)申令謹守約法,尊重民意,以解决國體。
(2)公布參政院代行立法院議定之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以國民會議初選當選人爲基礎,選出代表組織之。
(3)財政部公布農工銀行條例。
10.10(九,二)
(1)通令京外文武官吏維持秩序,國體變更由國民代表大會解决。
(2)國民會議事務局密電各省長官,各縣知事對于初選當事人應負完全責任,使當選人均能聽馳驅。
(3)本日國慶停止大閱宴會等事。
(4)谷鐘秀、楊永泰、張熾章(季鸞)之「中華新報」在上海出版。
10.11(九,三)
(1)朱啓鈐、梁士詒等密電各省長官,對初選當選人應以種種方法,示以君憲要旨,總期必達目的。
(2)國民會議事務局電各省長官,將往來密件嚴保密管。
(3)李根源、程潜、鈕永建、林虎、陳獨秀、熊克武、冷遹離日赴滬,策劃討袁(李等到上海後,曾與康有爲、鄭孝胥、沈曾植、瞿鴻禨、馮煦及孫洪伊商合作)。
10.12(九,四)
(1)任命王祖同會辦廣西軍務。
(2)唐繼堯請早定國體,以圖永治久安。
10.13(九,五)
(1)石井菊次郎任日本外務省大臣。
(2)蒙回王公,及軍界呈請實行君主立憲。
10.14(九,六)
(1)日本閣議,决定干涉袁世凱之帝制運動(9.29日首相大隈曾令日本駐英大使井上與英外部商洽,反應良好)。
(2)派員會勘中法滇越邊界。
10.15(九,七)
(1)籌安會以君主國體即可見諸事實,今後應注意立憲問題,改組爲「憲政協進會」。
(2)顧鰲密電各省長官,望于形式上辦到于法定範圍改變國體。
(3)日本商請英國共同勸告袁世凱延緩實行帝制(10.25英同意)。
(4)中俄締結互禁烟酒條約。
(5)中美郵船公司成立(僑美華商所組織)。
10.16(九,八)
(1)日本代使小幡酉吉電告外相石井,中國無亂象可作干涉之藉口。
(2)前川邊經略使尹昌衡處徒刑九年。
10.17(九,九)
(1)奉天長白中日軍警衝突。
(2)日本在吉林長春設置警察分駐所,交涉無效。
(3)留日學生監督蔣士立被刺傷。
10.18(九,一0)
(1)蔡鍔之北京住宅被搜。
(2)特任龍覲光暫代廣東巡按使(准張鳴岐丁憂請假百日)。
(3)財政部創設華新紡織公司,派周學輝爲督辦。
(4)日本議員團自濟南到天津(次日到北京)。
10.19(九,一一)
(1)參政院决定以「君主立憲」四字爲國體投票標題。
(2)津浦路局長趙慶華等交付懲戒,交通部次長葉恭綽免予置議,銷去停職處分。
(3)黃遠庸(爲基)在美國舊金山被刺殞命,年三十二歲。
(4)任命袁希濤爲教育次長(梁善濟辭)。
10.20(九,一二)公布取締紙幣條例。
10.21(九,一三)
(1)特任陸宗輿爲慶賀日皇即位專使。
(2)英國外相葛雷告日本大使井上,同意干涉袁世凱帝制。
(3)中美解紛免戰條約互換約本。
(4)財政部呈布取締紙幣條例。
(5)公布土地收用法。
10.22(九,一四)
(1)日本組織中日銀行。
(2)申令前陸軍次長徐樹錚被參案免議。
10.23(九,一五)
(1)朱啓鈐、梁士詒、周自齊、張鎮芳、阮忠樞、雷震春、袁乃寬等以擬定之推戴袁世凱爲帝之字樣(四十五字)電告各省。
(2)任命劉師培爲參政院參政。
(3)日人援中日新約(二十一條),强指錦縣爲南滿地域,混入雜居,縣知事不允,日領事向瀋陽道尹提出抗議。
10.24(九,一六)
(1)特任錢能訓署理平政院院長,兼任文官高等懲戒處委員會委員長(周樹模辭)。
(2)禁各省辦礦混入外股。
10.25(九,一七)
(1)國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始選舉(11.5完成)。
(2)英使朱爾典及日代辦小幡酉吉分訪梁士詒,詢帝制事(朱告梁,日擬聯英俄勸告從緩)。
(3)駐日公使陸宗輿以帝制實情密告日外相石井菊次郎。
(4)濟南日人槍殺華警。
(5)任命顧維鈞爲駐美兼古巴公使(代夏偕複)。
(6)中國科學社正式成立(原名科學社,去年6.10由留美學生髮起)。
10.26(九,一八)
(1)朱啓鈐、梁士詒等電各省,國體投票開票後即行推戴。
(2)日外相石井菊次郎商請美俄法大使共同勸告袁世凱延緩帝制。
(3)總統府會議,商對日事。
10.27(九,一九)
(1)特任陸征祥暫兼代理國務卿(徐世昌稱病)。
(2)外部令駐英俄法美四使以帝制進行狀况密告四國政府。
(3)日英分別邀請美國一致勸告中國展緩變更國體。
(4)添設山東龍口東分關。
10.28(九,二0)
(1)日代使及英俄公使訪外交總長陸征祥,勸告展緩變更國體,免起擾亂(英使朱爾典,俄使庫朋斯基,日代使小幡酉吉)。
(2)國體投票開始。(11.20完成)。
(3)准廣西省會暫緩遷桂林。
10.30(九,二二)
(1)外交部電陸宗輿與日商認可帝制條件。
(2)准經界局督辦蔡鍔請假五日。
(3)蔡元培序「勤工儉學傳」(1911李煜瀛及其豆腐公司組織留法儉學會,次年又有留英儉學會,至是編印「勤工儉學傳」,月出一册)。
10.31(九,二三)
(1)特派董康、傅增湘等稽查國民代表大會選舉事宜。
(2)令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協辦輔助國家財政。
11.1(九,二四)
(1)外交部複拒日英俄三使10.28勸告,謂國體依民意决定,各省秩序皆能維持。
(2)山東龍口實行開埠。
11.3(九,二六)
(1)法國公使康悌訪外交總長陸征祥,勸告展緩變更國體。
(2)日外相石井告陸宗輿,深不以袁氏拒絕勸告爲然,當另作計議。
(3)雲南軍官第三次會議,續商反對帝制事。
11.4(九,二七)
(1)美國覆日英謂中國變更國體純爲內政問題,任何干預均屬侵犯中國主權而非正當。
(2)總檢查長羅文幹免職。
11.5(九,二八)
(1)日代使小幡質問外部,明白解說帝制延期與否。
(2)義使訪外交部,勸告暫緩變更國體。
(3)國民代表選舉竣事。
11.6(九,二九)
(1)日外相石井菊次郎再向陸宗輿嚴厲質問帝制延期事。
(2)中俄訂立呼倫貝爾條約,中國承認呼倫貝爾自治權及俄國與呼倫貝爾自治廳所訂之契約繼續有效。
11.7(一0,一)
(1)朱啓鈐、梁士詒等密電各省,日英俄勸告爲干涉內政,萬無緩辦之理,請速辦推戴。
(2)政事堂電各省勿稱帝稱臣。
(3)任命董康爲全國選舉資格審查會會長。
(4)農工銀行開幕(農商部設立)。
(5)英俄二使訪梁士詒,商貸款中國,擴充兵工廠,協助英俄。
11.9(一0,三)外交部表示,本年內不實行帝制。
11.10(一0,四)
(1)陳其美命王曉峰、王明山刺殺上海鎮守使鄭汝成(袁世凱追封爲一等彰成侯,命其子鄭大爲承襲)。
(2)廣東佛山革命黨人起事。
11.11(一0,五)
(1)外交部通知日英俄法四國公使,變更國體已爲大多數國民所决定,中國政府當選一適當時機,謹慎將事。
(2)袁黨包辦之各省國民代表贊成君主立憲者達半數以上(11.5投票完畢)。
(3)任命楊善德署上海鎮守使。
(4)蔡鍔出京赴天津(一作11.19)。
11.12(一0,六)
(1)美使芮恩施電告國務院,對于中國變更國體,幷無有組織之反對運動,但革命黨人,難免有個人暴動。
(2)禁止寄送革命黨散布印刷册單。
(3)設置俄境伊爾庫次克及荷屬棉蘭領事。
11.14(一0,八)奉天日商店被炸案解决,賠償二萬二千元(參6.19)。
11.16(一0,一0) 袁世凱令封爵暫照前清辦理。
(2)外蒙官府致文都護使陳籙,拒受中國册封。
11.17(一0,一一)
(1)政事堂電斥浙江將軍朱瑞稱帝稱臣。
(2)廣東革命黨人占電白。
11.18(一0,一二)
(1)日本內閣决定對袁世凱帝制再作干涉,即由外務省令駐英俄法大使向各國提議共同宣示信賴中國政府維持國內秩序之保證,注視今後發展,延期承認中國帝制,直至歐戰終止。
(2)英法俄三國商中國加入協約國。
(3)裁撤上海、松江兩鎮守使缺,改設淞滬護軍使,以楊善德任之。
11.19(一0,一三)任命臧致平爲陸軍第十師第十九旅旅長。
11.20(一0,一四)
(1)任命龍建章爲貴州巡按使(代戴戡)。
(2)任命潘矩楹爲綏遠都統。
11.21(一0,一五)
(1)梁啓超請辭參政,袁世凱令給假二月。
(2)江西萬載縣人民爲烟酒公賣事搗毀縣署。
(3)外蒙古活佛派交涉員駐恰克圖。
11.22(一0,一六)
(1)英俄法駐日大使對日外相石井表示,希望勸導中國加入協約國與德奧絕交(日拒)。
(2)日使日置益向外交部質問中國參戰事,外交部否認。
(3)林西鎮守使米振標、多倫鎮守使蕭良臣敗蒙匪巴布扎布,攻占游格吉廟,迫庫倫。
(4)天津地震約三秒余鐘。
11.23(一0,一七)
(1)以外蒙活佛不受中國册封,外交部向俄使交涉。
(2)公使團照會外交部,以推廣上海租界爲退回會審公廨交換條件(中國允交涉擱置)。
11.25(一0,一九)雲南石屏縣民反對鏟烟。
11.26(一0,二0)外交次長曹汝霖電駐日公使陸宗輿,探詢日本對華參戰意見。
11.27(一0,二一)英駐日大使否認中英同盟之說,幷聲明在未與日協議前,英决不與中國作政治上之商議。
11.28(一0,二二)
(1)庫倫俄領事向都護使陳籙抗議華軍進入蒙古剿匪。
(2)直隸巡按使朱家寶三上奏摺稱臣。
11.30(一0,二四)
(1)日本加入英俄法義倫敦新協定(不單獨媾和)。
(2)蔡鍔呈稱赴日本療養(袁批望早日回國銷假任事)。
12.1(一0,二五)
(1)依中日新約,吉長鐵路移交日人管理。
(2)多倫鎮守使剿辦內侵之喇嘛汗拉丹什。
12.2(一0,二六)
(1)蔡鍔離天津赴日本。
(2)中巴(巴西)修改條約已簽字。
12.3(一0,二七)任命程克充阿爾泰辦事長官。
12.4(一0,二八)交通總長梁敦彥與英國中英公司訂立短期銀借款二百十萬兩。
12.5(一0,二九)
(1)革命黨人淞滬司令長官陳其美派楊虎襲取「肇和」兵艦,攻擊製造局,薄子明、吳忠信分攻警察局、工程總局(次日均失敗)。
(2)京漢路參案結束,局長關賡麟等交付懲戒。
12.6(一0,三0)日外相複英俄法大使,反對中國對德奧絕交(三國請日再考慮)。
12.7(一一,一)國民代表大會代表陸續到北京。
12.9(一一,三)滇軍鄧泰中、楊蓁兩團向昭通移動。
12.11(一一,五)
(1)參政院代行立法院匯查國民代表决定國體票數一千九百九十三票,一致推戴袁世凱爲皇帝,即將推戴書奏達袁氏,請登大寶。袁諮複遜謝,該院又上第二次推戴書,乞速正位登極。
(2)頒給日本駐安東領事吉田茂勛位。
12.12(一一,六)
(1)袁世凱複參政院,承認帝位,接受文武官員祝賀,令各部院會同籌備一切事務(惟仍申令事體繁重,未可急遽舉行,以踐外交上之宿諾)。
(2)駐美公使顧維鈞電告外交部,美報稱袁世凱謀聯德,已聘用德軍官多人。
(3)任命第十師師長盧永祥兼淞滬護軍副使。
12.13(一一,七)
(1)日本代辦小幡照會外部要求對改行帝制事于十五日以前爲誠意滿足之答覆(十六日外部答覆,謂對于隱患禍亂,政府自有力維持)。
(2)袁世凱在居仁堂受百官朝賀。
(3)令各省官吏嚴防黨派謀亂。
12.14(一一,八)
(1)令參政院推薦君主立憲憲法起草人員。
(2)命各部院籌備改行帝制事宜。
(3)陸宗輿致日本外務省備忘錄,帝制尚須籌備,不立即公布實施,以示尊重友邦勸告之意。石井菊次郎允于三四個月內,中國能不使暴亂發生,可不再追究。
(4)黃興自美電請美國駐華公使勿贊助帝制。
(5)李烈鈞自香港赴雲南。
(6)王伯群携蔡鍔函到昆明。
12.15(一一,九)
(1)日英俄法義五國公使向外交部聲明,對改變國體持靜觀態度。
(2)袁世凱册封黎元洪爲武義親王。
(3)任命馬福興署喀什噶爾提督(代楊得勝)。
(4)任命唐繼虞署雲南警務處長。
(5)褫「肇和」艦長黃振球職,授楊善德勛二位。
(6)吉林賓縣阿城榆城等縣人民反抗清丈。
12.16(一一,一0)
(1)清內務府諮參政院,聲明皇室贊同袁世凱帝制。
(2)申令清室優待條例永不變更(袁另于優待條件上親筆書明允將優待條件列入憲法。同時又與清室商議彼此結親,以袁女嫁溥儀)。
(3)申令迅速籌備立法院議員選舉事宜。
(4)申令定期舉行文官高等考試,文官甄用。派汪大燮、趙惟熙、夏壽康、王瑚催督稽查,課吏求才。
(5)特任溥倫爲參政院院長。
(6)派田中玉、趙椿年赴各省考察厘稅。
(7)新任駐美公使顧維鈞呈遞國書。
(8)蔡鍔、戴戡過香港赴雲南(唐繼堯命從弟繼虞迎于海防)。
(9)王闓運電請袁世凱速定大計,勿失兆姓歸命之誠(12.18袁覆)。
12.17(一一,一一)
(1)與日本正金銀行訂立四(四平)鄭(鄭家屯)鐵路借款合同,日金五百萬元(一作12.23)。
(2)李烈鈞、熊克武到昆明(方聲濤已先到)。
12.18(一一,一二)
(1)申令舊侶、耆碩、故人,均勿稱臣(舊侶爲黎元洪、奕劻、載灃、世續、那桐、錫良、周馥;耆碩爲王闓運、馬良;故人爲徐世昌、趙爾巽、李經羲、張謇)。
(2)特任馮國璋爲參謀總長,未到任前由唐在禮署理。
(3)申令滿蒙回藏待遇條件繼續有效。
(4)梁啓超自天津抵上海。
(5)蔡鍔、戴戡抵雲南阿迷,縣知事張一鯤謀刺未遂。
(6)唐繼堯電統率辦事處,已嚴密防範,亂黨無由發生。
12.19(一一,一三)
(1)設大典籌備處(籌備袁世凱登極典禮),以朱啓鈐爲處長,梁士詒、周自齊、張鎮芳、楊度、孫毓筠、唐在禮、葉恭綽、曹汝霖、江朝宗、吳炳湘、施愚、顧鰲爲處員(太和殿改名承運殿,重行修理,用費四百七十萬元;另制御座、龍袍、禦璽等,龍袍即用去數十萬元;總計帝制用費約達三千萬元以上)。
(2)黎元洪辭武義親王,不許。
(3)申令法制局修正法令。
(4)蔡鍔、戴戡到雲南省城(是日北京統率辦事處再電唐繼堯拿辦蔡、戴)。
12.20(一一,一四)
(1)申令以徐世昌、趙爾巽、李經羲、張謇爲嵩山四友。
(2)外次曹汝霖告日使日置益,國體已决,發表期不能過延。
(3)陸宗輿電告,傳中國必起革命,日本軍部將先有動作。
12.21(一一,一五)
(1)策封龍濟光、張勛、馮國璋、姜桂題、段芝貴、倪嗣沖爲一等公,湯薌銘、李純、朱瑞、陸榮廷、趙倜、陳宧、唐繼堯、閻錫山、王占元爲一等侯,張錫鑾、朱家寶、張鳴岐、田文烈、靳雲鵬、楊增新、陸建章、孟恩遠、屈映光、齊耀琳、曹錕、楊善德爲一等伯,朱慶瀾、張廣建、李厚基、劉顯世爲一等子,許世英、戚揚、任可澄、王揖唐、何宗蓮、張懷芝、龍覲光、陳炳焜、盧永祥、呂調元、金永、蔡儒楷、段書雲、龍建章、沈金鑒、潘矩楹爲一等男。
(2)特任陸征祥爲國務卿,仍兼外交總長(代徐世昌)。海軍總司令李鼎新褫職留任,練習艦隊司令徐振鵬褫職,以曾兆麟繼任(
爲肇和軍艦事件)。
(3)國體請願聯合會改爲帝政建設討論會。
(4)國民會議事務局電各省長官,將僞造民意之電文一律燒毀。
(5)唐繼堯、蔡鍔、李烈鈞、任可澄、羅佩金、殷承讞、戴戡、張子貞、劉祖武、顧品珍、趙又新、黃毓成、劉雲峰、但懋辛、廋恩晹、戢翼翹、籍忠寅、王伯群、楊蓁、李曰垓、由雲龍等會議,决反對袁世凱帝制。
(6)黃興自美國函張謇、湯壽潜、唐紹儀、趙鳳昌、伍廷芳、莊蘊寬,望維持共和國體。
(7)唐繼堯電統率辦事處,滇省决不至有亂事發生。
(8)美國務卿蘭辛訓令美使芮恩施,如無嚴重而有組織之反對,可正式承認中國之新政府。
12.22(一一,一六)
(1)申令永除太監,改用女官。
(2)追封趙秉鈞爲一等忠襄公,徐寶山爲一等昭勇伯。
(3)督理湖北軍務張錫鑾開缺,改任參政院參政。
(4)梁啓超電蔡鍔促即發動(此電系自南京發出)。
(5)唐繼堯、蔡鍔、李烈鈞、羅佩金、張子貞、任可澄、戴戡等三十餘人歃血爲盟,擁護共和。
(6)黃興自美國致書陸榮廷勸討袁。
(7)教育部試辦注音字母傳習所。
12.23(一一,一七)
(1)雲南將軍唐繼堯、巡按使任可澄電袁世凱,請擁護共和,將發起籌安會之楊度、孫毓筠等六人及通電各省之朱啓鈐、段芝貴、梁士詒等七人明正典刑,限二十五日午十時前答覆。
(2)四川師長劉存厚、貴州護軍使劉顯世、廣西將軍陸榮廷分電雲南,贊成討袁。
(3)策封劉冠雄爲二等公,雷震春爲一等伯,陳光遠、米振標、張文生、馬繼增、張敬堯爲一等子,倪毓棻、張作霖、蕭良臣爲二等子,林葆懌、饒懷文、王金鏡、鮑貴卿、馬聯甲、馬安良、吳金彪、白寶山、施從濱、黎天才、呂公望、江朝宗、吳炳湘等爲一等男,吳俊升、馮德麟、王懷慶、莫榮新、譚浩明、周駿、劉存厚、張子貞、劉祖武爲二等男,何豐林、臧致平、張仁奎、馬福祥、許蘭洲、孔庚、陳樹藩爲三等男,予王用寶、齊燮元、劉鎮華等一等輕車都尉世職。
(4)任命孫武署參政院參政。
12.24(一一,一八)
(1)蔡鍔電勸袁世凱將段芝貴等明正典刑,幷發明令永除帝制。
(2)北京環城鐵路竣工(明年一月一日通車)。
(3)陸軍部令山東德州新城兩兵工廠停辦,遷往汴梁(時袁有都洛陽意)。
(4)申令嚴禁鴉片。
12.25(一一,一九)
(1)政事堂電覆唐繼堯、任可澄12.23電,謂未便轉呈。
(2)唐繼堯、任可澄、蔡鍔、李烈鈞、戴戡等宣布雲南獨立,維持共和,組織「護國軍」,推唐繼堯爲雲南都督。
(3)袁世凱申令永除挑選宮女例。
(4)都肅政史莊蘊寬奏請格正人心,選擇賢才,撙節國用。
(5)任命白寶山爲海州鎮守使。
12.26(一一,二0)
(1)蔡鍔任護國軍第一軍總司令,進向四川(左翼劉雲峰梯團,出昭通,取叙州,中路趙又新顧品珍梯團,出永寧,取瀘州,蔡鍔率之,右謊戴戡梯團,自貴州出松坎,取重慶),李烈鈞爲第二軍總司令,進向廣西(轄張開儒、方聲濤、何國鈞三梯團),唐繼堯任第三軍總司令(轄六個梯團)兼雲南都督,留守。
(2)政事堂電勸唐繼堯,勿出爾反爾。
12.27(一一,二一)
(1)袁世凱派張敬堯第七師入川。
(2)參政院制定憲法程序。
(3)財政部交通部與日本橫濱正金銀行訂立四鄭(四平街鄭家屯)鐵路借款五百萬日元合同。
12.29(一一,二三)
(1)袁世凱褫開武將軍唐繼堯、巡按使任可澄職,蔡鍔亦褫職奪官,以雲南師長張子貞、劉祖武分別代理軍務及巡按使。
(2)唐繼堯致書孫中山,盼號召討袁,幷派李宗黃爲駐上海代表。
(3)閻錫山、朱瑞分別電請早正大位。
(4)北京正陽門改造工竣。
(5)吉林五常、榆樹、舒蘭饑民搗毀稅局。
12.30(一一,二四)馮國璋、龍濟光、陳宧、湯薌銘電請登極。
12.31(一一,二五)
(1)袁世凱申令改明年爲洪憲元年。
(2)外交部次長曹汝霖告日置益,擬派周自齊爲赴日特使(以贈大正天皇大勛位爲名。按大正天皇于十一月十日舉行加冕禮)。
(3)岑春烜自檳榔嶼赴日本,今日抵香港,張耀曾等同行(岑先到上海,與梁啓超晤談,再至東京晤孫中山,幷與日人聯絡,由日本助以餉械)。